济转起管复决字〔2024〕35号

2025-03-07 来源: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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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济阳某某,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崔寨街道郑家路口北邻二二零线西。

法定代表人:孟召海。

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崔寨街道中心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程鑫,主任。

申请人济阳某某与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崔寨街道办事处)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本案听取当事人意见后,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3日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对2023年1月18日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原济阳县崔寨镇郑家路口北邻二二零线西加油站、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赔偿款共计15579897.4元;3、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以赔偿款15579897.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在原济阳县崔寨镇郑家路口北邻二二零线西建有加油站、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等用于加油站经营和管理,申请人依法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书及营业执照,并一直合法经营。因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黄河体育会展及科技制造园区基础设施(黄河大道一期)工程项目的实施,申请人的上述加油站及附属物被列入征收范围。2023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在未对申请人进行任何补偿,且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案涉加油站、房屋及相关设备设施实施了违法强制拆除。申请人不服,遂向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12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0102行初444号行政判决书,指出被申请人实施拆除行为时存在程序违法情形,并以应当赋予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为由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于2023年12月15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2月23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决定书》>载明:“为尽快解决纷争,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未准确查明申请人财产被违法强制行为损害的事实、未对申请人损失履行全面赔偿的责任,其作出的赔偿数额明显低于申请人的实际损失,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复如所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

2.土地租赁协议、解营村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3.房屋及附属物测量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4.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一份;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6.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7.财产损失赔偿清单(原件)一份;

8.山东金天平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出具的《孟召海拟核实加油站市场价值评估报告》;

9.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出具的《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崔寨街道220国道郑家路口北邻220线西福兴加油站所属地上建(构)筑物、附属物、设备等征收补偿价值房地产估价报告》;

10.房屋吊顶价格等造价信息查询信息(打印件)五份;

11.工业品买卖合同及检验报告(三次油气回收设备)、水井-楼梯照片、产品买卖合同(监控)、出厂检验合格证、环境影响现状评估技术服务合同书、加油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sf双层油罐买卖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12.加油站承包经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13.致有关单位和广大群众的一封信(照片打印件)一份;

14.委托代理合同(仅有委托人须知页)及律师费发票二张(复印件)各一份;

15.齐鲁银行转账汇款业务二张及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各一份;

16.致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片区广大群众的一封信 (复印件)一份;

17.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转起管复决字〔2023〕02号)(复印件)一份;

18.强拆前、后照片及视频(强拆前、后分别提交,视频刻盘);

19.录音及文字说明(录音刻盘);

20.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102行初444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21.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有权作出案涉行政赔偿决定。2023年,申请人以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2023年12月4日,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0102行初444号行政判决书载明,崔寨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拆除行为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人民法院予以指出,不再另行确认。被申请人崔寨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拆除的主体,应对申请人福兴加油站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为尽快解决纷争,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作出案涉赔偿决定。二、案涉行政赔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拆迁补偿政策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被申请人依法科学地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以确保申请人获得公平合理的赔偿,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赔偿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关于加油站赔偿。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的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中说明,难以参照的或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和认证,评估或认证结果经过依法依规确认后,按照确认结果进行补偿。被申请人委托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对申请人加油站依法评估,被申请人同意按照该评估结果予以赔偿。需要说明的是,2018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案涉加油站进行了登记测量,孙庆华在房屋及附属物测量平面图产权人处签字。济阳县崔寨福兴加油站系孟召海个人独资企业,孙庆华系济阳县崔寨福兴加油站投资人孟兆海的妻子,可以反映案涉加油站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实际情况。经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福兴加油站所属地上建(构)筑物、附属物、设备等进行征收补偿价值评估,该公司估价人员根据现场查勘和市场调查,在结合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评估程序,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详细分析了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各项因素,确定该加油站应补偿费用为1225267元,大写:壹佰贰拾贰万伍仟贰佰陆拾柒元。(二)关于室内物品损失问题。拆迁过程中有关部门曾多次发布公告,并进行大量工作,大部分被拆迁人也已经签约搬迁,被申请人也通过多种方式对拆迁事项进行了告知,且在拆除工作启动前,被申请人指派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加油站内查看财物等情况,并进行了同步录像,加油站内所有物品均已清点,制作物品清单并妥善放置,因此,拆除行为并未造成申请人室内物品损失,申请人主张的物品损失无事实依据,不应予以赔偿。(三)关于律师费和评估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赔偿申请人提出的律师费、评估费等赔偿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应予以赔偿。(四)关于奖励问题。关于奖金损失的赔偿问题。设立拆迁奖励,是促进行政管理目标实现的激励措施,奖励的对象应当是对积极配合政府拆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奖励。案涉片区对加油站拆迁并未单独设定奖励,同一片区的其他加油站系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签约补偿,申请人主张相关奖励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五)关于利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判决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参照上述规定,违法损害赔偿金应当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计付利息的标准。本案中,申请人房屋于2023年1月18日被拆除,故:利息以1225267元(包含奖励)为基数,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赔偿决定作出之日止,被申请人按照赔偿决定作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赔偿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收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的(2023)鲁0102行初444号行政判决书后,于2023年12月23日作出案涉赔偿决定,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赔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贵委查明事实,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照片各一份;

2.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

3.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崔寨街道220国道郑家路口北邻220线西福兴加油站所属地上建(构)筑物、附属物、设备等征收补偿价值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屋及附属物测量平面图、地上附着物清点明细表

4.评估复核申请书、关于《评估复核申请书》的回复;

5.致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广大群众的一封信(复印件)一份、冻结通告(复印件)三份、限期签约通知(复印件)一份、限期腾空加油站的通知(复印件)一份;

6.见证意见;

7.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23)鲁0102行初444号行政判决书。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济阳县崔寨福兴加油站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孟召海,成立于2003年7月22日,位于济阳县崔寨郑家路口北邻二二零线西。

2021年2月2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济征启公告〔2021〕2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主要内容为:“为保障黄河大道一期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南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地启动公告: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地块位置范围:国道220两侧解营村。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阳区崔寨街道解营村 ……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 …… 。” 

2022年1月1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济征公告〔2022〕9号《征收土地公告》,主要内容为:“2021年12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2021年第20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a〔2021〕157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7.2358公顷。其中崔寨街道解营村土地0.1247公顷,现公告如下 :……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 …… ”。

2022年12月6日,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接受崔寨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的委托,作出鲁弘评字[2022]第471号《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崔寨街道220国道郑家路口北邻220线西福兴加油站所属地上建(构)筑物、附属物、设备等征收补偿价值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地产估价报告的价值时点为2021年12月27日(实地查勘日),估价结果包括房屋、附属物、设备及管道、加油站特许经营权四部分,合计金额为1225267元。2023年1月7日,申请人对该房地产估价报告提出《评估复核申请书》。2023年1月12日,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作出《关于〈评估复核申请书〉的回复》。

2022年12月16日,崔寨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领导小组作出《限期签约通知》,通知孟召海于2022年12月19日前到崔寨街道办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具体事宜;逾期不办理的,崔寨街道拆迁办将为其预留应得的拆迁补偿权益,同时将启动对其加油站及附属物的拆除工作。

2022年12月19日,崔寨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领导小组作出《限期腾空加油站的通知》,通知孟召海于2022年12月22日前,其位于解营村的加油站腾空后交付崔寨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领导小组;逾期不将加油站腾空的,崔寨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将对您的物品进行清点、造册、存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崔寨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将于2022年12月22日后对其加油站及附属物实施拆除,因加油站灭失引发的相关权益问题,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日,崔寨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领导小组作出《关于对福兴加油站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处理意见》,告知孟召海对崔寨福兴加油站经评估测算后,确定估价1225267元,请其于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日内领取,逾期不办理领取手续,将补偿款项暂存到村账镇管账户。申请人对该补偿处理意见不服,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4月14日,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济转起管复决字〔2023〕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9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福兴加油站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处理意见》。

2023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对福兴加油站实施了拆除。拆除前对福兴加油站的物品进行清点并制作物品清单,并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后申请人就行政赔偿事宜将被申请人起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2023)鲁0102行初444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本案中,原告福兴加油站提出各项赔偿请求的主要依据为山东金天平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金天平评报字[2022]第003号《孟召海拟核实加油站市场价值评估报告》,该报告中所得出的评估结论以及所列《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机器设备评估明细》《其他无形资产评估明细表》的内容均无相应的资料作为附件,对《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中建筑物面积无证据材料印证,对《其他无形资产评估明细表》中评估价值缺少计算依据,故该报告的评估结论本院无法采信。本案中,原、被告均未提出鉴定申请,故本院对于原告提出的各项赔偿请求亦无法予以评判。另,本案中,被告崔寨街道办提交的《房地产估价报告》附件六‘崔寨办事处中国石化加油站(非住宅)房屋面积一览表及地上附着物清点明细表’中产权人的签名均为‘孙庆华’,但该报告中并无相关材料证明‘孙庆华’与原告的关系,该报告中提及加油站占地面积1395.1平方米,但未提供相关土地权属的资料。因此,对于原告福兴加油站的土地权属、房屋产权人等情况,以及原告提出行政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应当赋予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遂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023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决定书》,该行政赔偿决定书依据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出具的《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崔寨街道220国道郑家路口北邻220线西福兴加油站所属地上建(构)筑物、附属物、设备等征收补偿价值房地产估价报告》(鲁弘评字[2022]第471号)赔偿被拆除加油站1225267元及利息共计1242573.9元。

另查明,2022年2月17日,山东金天平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申请人委托作出金天平评报字[2022]第003号《孟召海拟核实加油站市场价值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2月16日,评估结论为:“孟召海拟核实资产市场价值所涉及的加油站于2022年2月16日的市场价值为12126935元”。该评估报告的附件包括:“1.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2、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副本;3、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4、签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评估报告中《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的内容并未附相应依据资料。

本机关认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102行初444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实施拆除的主体,应对申请人济阳县崔寨福兴加油站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决定书》,并无不当。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 号)规定:“难以参照的或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评估或认证结果经过依法依规确认后,按照确认结果进行补偿。”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并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等征收时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选择评估机构。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评估机构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是如何选定的及选定方式是否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作出的《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崔寨街道220国道郑家路口北邻220线西福兴加油站所属地上建(构)筑物、附属物、设备等征收补偿价值房地产估价报告》不能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崔寨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12月23日作出的《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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