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转起管复决字〔2024〕39号
申请人:孙某某善伟,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司家村。
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马店村220国道4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杰,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明娟,山东鲁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孙某某善伟与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请求撤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2024年2月26日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张红喜结婚,张红喜带有一女郭应心共同落户司家村并按要求报新增人口,女儿未获得过渡安置费。
2023年1月15日,申请人向拆迁办反映该问题并未得到答复。
现申请人要求大桥街道拆迁办发放和补齐女儿郭应心的过渡费并保障以后郭应心依法享有的所有权益。
关于《大桥街道拆迁安置过渡期内安置人员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认定过渡期内再婚带来的孩子不予认定过渡安置新增人口:
其一,认定是否属新增人口是属于公安机关而不是街道一级政府,就是政府无权定义新增人口;其二,郭应心是司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此次拆迁是司家村的集体和个人财产,大桥街道拆迁工作小组无权决定司家村村民所享受的国家政策。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要求被申请人撤销2024年2月26日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提交补充意见称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书的法律依据不足,且曾有人告知其在拆迁的前几年这样的情况是可以发放过渡安置费的,现在不予发放没有依据。郭应心是司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享受国家安置政策。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郭应心集体组织成员证明》1份;
3.户口簿1份;
4.《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1份。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2024年1月8日申请人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信访工作组提出信访诉求,反映“2023年2月22日起步区大桥街道司家村孙善伟与张红喜结婚,张红喜带有一女郭应心,共同落户司家村并按村里要求报新增人口,但女儿未获得过渡安置费。2023年11月15日户主孙善伟向拆迁办反映该问题但并未得到答复。要求大桥街道拆迁办发放和补齐其继女郭应心的过渡安置费,并保障以后郭应心依法享有的所有权益”。收到该转办件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1日出具《行政程序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办理时限并邮寄送达,2024年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并邮寄送达,该决定书系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作出,程序合法。
二、答复人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经调查核实,根据《大桥街道拆迁安置过渡期内新增安置人员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中“过渡期内新增人口特殊情况汇总第三条第一款:过渡期内再婚的,带来的孩子不予认定过渡安置期内新增人口”,即不予发放过渡费。申请人所提到的郭应心属于本条规定的过渡期内再婚带来的孩子,故无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信访界面截图1份;
2.《行政程序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
3.《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
4.《致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片区广大群众的一封信》1份;
5.《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细则》1份;
6.《大桥街道征地拆迁过渡期内新增安置人员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过渡期内新增人口特殊情况汇总》各1份。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张红喜于2023年2月22日因夫妻投靠由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黄路泉顶29号迁入申请人户,张红喜带有一女郭应心于同日因家属随迁落户申请人户。
2024年1月8日申请人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信访工作组提出信访诉求,反映“2023年2月22日起步区大桥街道司家村孙善伟与张红喜结婚,张红喜带有一女郭应心,共同落户司家村并按村里要求报新增人口,但女儿未获得过渡安置费。2023年11月15日户主孙善伟向拆迁办反映该问题但并未得到答复。要求大桥街道拆迁办发放和补齐其继女郭应心的过渡安置费,并保障以后郭应心依法享有的所有权益”。
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1日出具《行政程序告知书》, 2024年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并于2024年3月8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无法满足申请人要求发放和补齐继女郭应心的过渡安置费的诉求,理由是根据《大桥街道拆迁安置过渡期内新增安置人员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中《过渡期内新增人口特殊情况汇总》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过渡期内再婚的,带来的孩子不予认定过渡安置期内新增人口,因此不予发放过渡费。
《大桥街道征地拆迁过渡期内新增安置人员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认定条件为:在过渡期内已落户在被拆迁村,且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条件的合法婚嫁人员和新生儿。《过渡期内新增人口特殊情况汇总》第3条第1款规定:过渡期内再婚的,带来的孩子不予认定过渡安置期内新增人口。
本机关认为:关于程序问题,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诉求后,于2024年1月11日作出《行政程序告知书》,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案涉《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并于2024年3月8日向申请人送达,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限要求,程序合法。
对于申请人的诉求,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继女郭应心系过渡期内其再婚带来的子女,根据《大桥街道征地拆迁过渡期内新增安置人员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及《过渡期内新增人口特殊情况汇总》第3条第(1)部分,郭应心不能认定为过渡期内的新增人口,其要求大桥街道拆迁办发放和补齐郭应心的过渡安置费的要求没有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