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 容缺办理(受理)”管理办法及其事项清单意见建议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草案内容
- 起草说明
- 征集意见
为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推动政务服务由“能办可办”向“好办易办”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等文件精神,形成《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 容缺办理(受理)”管理办法(试行)》及《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8日。
二、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提出书面意见及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证据材料等有效信息,提出异议者须对证据材料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三、意见反馈方式:
1.信函邮寄地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数字城市部行政审批办公室(企业服务中心);邮编为250000(邮件标题或信封封面请注明“‘告知承诺 容缺办理(受理)’建议”字样)。
2.电话:0531-66604318。
3.电子邮箱:jnxxqxzspfwj@jn.shandong.cn(邮件标题或信封封面请注明“‘告知承诺 容缺办理(受理)’建议”字样)。
4.互联网渠道:点击右侧“征集意见”提交意见。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数字城市部
2025年10月9日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
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 容缺办理(受理)”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20〕29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起步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是指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能,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管理、运行管理及监督考核等工作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是指在法定职权和委托范围内,行使政务服务职能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是指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行政权力事项涵盖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涵盖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受理)”,是指信用状况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在申办政务服务事项时,核心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但部分申请材料有欠缺或存在瑕疵且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方式,以及逾期未补齐补正的处理办法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先行受理或进行容缺办理的政务服务模式。
第四条 “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受理)”遵循高效便民、放管并重、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形态安全的。
(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三)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无法开展容缺办理(受理)的事项。
第五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经政务服务实施部门研究论证后,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组织政务服务实施部门编制《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发生变化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及时将调整事项报送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按程序审定后调整并统一公布。
第二章 材料划分及适用情形
第六条 一级材料是指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必备的核心材料,用于体现申请人基本信息、人员信息、场所布局等基础内容,如业务申请表、规划图、平面图等。
第七条 二级材料是指对一级材料或事项申请整体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允许在审批过程中暂缓提交的申请材料。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可先行容缺受理,申请人须在承诺时限内主动补齐补正。容缺范围包括:
(一)需行政机关、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单位出具的,具有时效性要求的证明或与申请人资质资格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证书、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等。
(二)企业管理计划、方案、制度等专业性较强、需申请人自行拟定且无统一制式通用模板的材料。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学校章程、卫生管理制度等。
(三)在申请人办件过程中,具有顺承关系的政务服务事项,在确保对审批结果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前置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结合项目具体情形,通过审查已提交申请材料、研究行业法规、咨询专家意见、征求行业监管部门意见等方式,对下列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1.申请内容的合法性、可行性及效益性。
2.申请人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承诺的可能性。
3.申请人的信用状况。
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由前置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出具容缺受理建议文书或辅助意见类证明文件,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函、工程项目规划咨询意见函等,申请人凭证明文件申请后置政务服务事项,后置政务服务实施部门或中介服务机构应先予以认可,并据此启动本环节的容缺受理程序。
(四)除上述规定情形外,经政务服务实施部门确认,其他对一级材料或事项申请整体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允许在审批过程中暂缓提交,且可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补正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 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出具的容缺受理建议文书或辅助意见类证明文件是基于已提交材料的阶段性审查意见,不具有正式审批结果的法律效力。申请人可凭证明文件开展正式审批结果前的准备工作,后置审批部门可据此进行容缺受理和并联审查。
第九条 三级材料是指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可通过数据共享、减材料等方式免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可不向申请人收取上述材料,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出具审批结果。该类材料不影响审批结论的合法性、合规性,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方权益。容缺范围包括:
(一)已在山东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和管理系统配置申请表单、许可证照等材料,可实现申请材料在线获取、智能填充的。如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等。
(二)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可通过省、市数据共享平台调取、核验已归集且处于有效状态的电子证照。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等。
(三)经政务服务实施部门确认,申请人可通过承诺减免提交的材料。如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等。
(四)除上述规定情形外,经政务服务实施部门确认符合三级材料情形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三章 办理流程及实施方式
第十条 申请。申请人提出业务申请后,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济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核查其信用状况。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适用:
(一)1年内曾有未履行容缺办理(受理)承诺的行为。
(二)3年内曾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
(三)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一条 告知、承诺。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一次性告知其需补齐补正的材料名称、时限、方式以及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缺少二级材料的,申请人需填写《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承诺书》;对于缺少三级材料的,或以核查后置、免勘验、远程勘验等方式优化流程的,申请人需填写《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办理”告知承诺书》。上述承诺书由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一式2份,申请人和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双方各执1份。
第十二条 受理、办理。(一)缺少二级材料的,申请人提交全部一级材料并签署承诺书后,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予以容缺受理,并进入待审核程序。待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补正全部二级材料后,及时作出正式的审批决定,出具审批结果。
(二)对于一级、二级材料齐全但缺少三级材料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减材料等方式免于申请人提交三级材料,或由申请人签署核查后置、免勘验、远程勘验等方式的承诺书后,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可实行容缺办理,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出具审批结果。
第四章 承诺补正与终止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网络、邮寄等政务服务实施部门认可的方式补齐补正材料。未补齐二级、三级材料以及未取得全部正式审批结果前,不得开展该批准事项的相关工作。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如已取得相关材料等),可撤回承诺申请,按原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书面承诺补充二级、三级材料的最长时限,由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确定。申请人应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补正材料,补齐补正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因不可抗力未能及时补正的,可适当延期,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未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补正材料或所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终止审批流程,并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发放《终止办理通知单》,连同申请材料经窗口退回申请人。6个月之内对该申请人的同一申请事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受理)”。
第五章 责任划分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职责:
(一)制定相关工作规范,明确办理要求、标准和操作流程,制定告知承诺书、终止办理通知单等基础标准化文本;组织编制并发布《清单》,组织开展专项业务培训。
(二)督促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及时将失信信息归集,推进政务服务领域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实施部门职责:
(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流程、材料清单及容缺范围等内容及要求,对已通过数据共享、减材料等方式获取的三级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二)严格执行《清单》开展业务审批工作,禁止擅自增减容缺材料。
(三)无充分理由,不得强制要求或拒绝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受理)”方式办理。
(四)确保申请人承诺信息真实完整,严禁篡改、虚构或违规删除;不得擅自将申请人承诺的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五)开展申请人信用状况查询、失信行为认定、信息采集核实及推送公示等工作,确保信用管理环节合规有序。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监督本区公共信用信息相关工作。
(二)编制、修订和公布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指导工作机构开展信息归集、应用及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三)建立信息报送监督机制,督促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归集推送承诺履行信息与失信记录,协调解决跨部门信息共享、异议处理等问题。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申请人违约,产生的法律责任、相关损失及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等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或补齐的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经督促、提醒后仍不符合的。
(二)因补齐的材料对容缺受理建议文书或辅助意见类证明文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前期准备工作无效或影响后置政务服务事项审批,需重新办理的。
(三)实地检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督促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或经查实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审批结果的。
(五)在未取得正式结果文书或未经核查通过前,被行业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的。
(六)因申请人承诺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申请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非因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及工作人员过错或过失行为,导致相关损失的。
第六章 核查监督
第二十条 行业监管部门应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督管理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事中事后核查制度,将政务服务领域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明确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以及时限。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受理)”的市场主体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行业监管部门在现场核查、日常监管或处理投诉举报时,若发现承诺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内容的,应责令其改正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业监管部门应将核查监管情况、处理意见等于1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政务服务实施部门
第二十一条 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建立申请人承诺信用档案,申请人在办理“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受理)”时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将审批信息实时推送至行业监管部门,及时接收行业监管部门反馈的信用承诺履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推送至行业监管部门,并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信息应当作为失信信息纳入信用记录:
(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政务服务事项被核实。
(二)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政务服务事项被核实。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结果被核实;
(四)实施“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受理)”后未按期限补齐补正资料,经催告后仍未提交的;
(五)实施“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受理)”后经核实实际情况达不到承诺内容的;
(六)因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被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予以关闭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
(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二十三条 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遵循合理、关联原则,与信用主体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可对有失信记录的信用主体采取下列约束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受理)”、绿色通道等便利措施。
(二)将失信信息推送至事中事后监管部门、信用中国(山东济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
(三)在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商会评定信用等级、评先评优征求意见时予以反馈。
(四)在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中,给予相应限制。
(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降低信用等次等措施。
(六)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依规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取消已经享受的“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受理)”、绿色通道等行政便利措施。
(二)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三)限制参与由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四)限制相关任职资格,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五)限制开展融资、授信等金融活动。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失信行为认定单位应当作出信用修复决定,落实信用修复机制。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在行政处罚相对人满足修复条件时,主动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第一时间提醒行政处罚相对人进行信用修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实行“告知承诺 容缺办理(受理)”模式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缺乏经验、系统故障、无先例可循等非因主观故意因素导致工作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视情形予以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实施。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告知承诺 容缺办理(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xlsx
现将《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 容缺办理(受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政务服务、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以政务服务部门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基础,对风险可控、纠错成本低且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的政务服务事项,推行“告知承诺 容缺办理”审批服务模式。济南起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聚焦现行政审批模式中材料缺失处置僵化,项目审批链条长、落地慢以及政务领域信用承诺闭环未形成等问题,通过“材料分类容缺、流程同标管理、信用风险防控”三位一体的制度设计,打破原有审批模式局限,以改进流程设计提升服务效能,以严密风控保障改革安全,以信用价值释放做优政务生态,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的实践载体,推动起步区政务服务向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发展。
二、起草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文件规定,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同时,通过“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群众诚信守诺”的基础机制,推动政务服务从“重审批”向“重服务、重监管、重信用”转型,以信用惩戒筑牢风险防线,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三、起草过程
2025年2月,数字城市部启动起步区“告知承诺 容缺办理(受理)”政务服务改革工作,通过调研江西省、湖北省黄冈市、山东省德州市等地市先进经验,按照“风险可控、利企便民”原则,研究制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告知承诺 容缺办理(受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期间,多次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及驻区单位意见,并在起步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反馈意见均已吸收,并修改完善形成《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8章27条,分为总则、材料划分及适用情形、办理流程及实施方式、承诺补正与终止、责任划分、核查监督、信用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1.材料分级管理。《管理办法》创新性地将申请材料划分为核心必备材料(一级)、重要可容缺受理材料(二级)、可容缺办理免提交(三级)三大类,实现“核心材料必收、补充材料容缺、共享材料免交”。其中一级不可容缺必备的核心材料,体现申请人基本信息、人员信息、场所布局等基础内容;二级是对一级材料或事项申请整体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允许在审批过程中暂缓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具有顺承关系的政务服务事项,可由前置审批部门出具容缺受理建议文书或辅助意见类证明文件代替原材料(非正式结果);三级是政务服务实施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承诺减材料等方式免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2.流程优化再造。《管理办法》确立了“信用核验—分类容缺—承诺办理—审管协同”的标准化流程。事前严格核查信用,违法失信或累计违约者禁用“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受理)”模式;事中对不同等级材料缺失,科学统一工作流程,申请人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告知承诺书》,明确权责,实施差异化办理路径;事后建立“前端审批与后端监管”的无缝衔接,由行业监管部门核查承诺履行情况,对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行为与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实施严厉惩戒,如撤销决定、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并设禁用期等。
3.风险防范体系搭建。《管理办法》从“禁用边界、权责划分、信息联动”三个维度构建风险防控网。严格限定适用范围,明确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事项或材料严禁适用,划清改革“红线”。厘清权责划分,明确申请人是承诺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规范政务服务实施部门的操作权限与责任。强调“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事中事后核查制度,将政务服务领域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确保改革在安全可控的轨道上运行。
五、解读机构和咨询电话
解读机构:起步区数字城市部行政审批办公室(企业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31-66604318